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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全生态要素产业孵化工程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3553工程计划 | 作者:叁伍伍叁生态科技研究院转 | 发布时间: 2020-05-22 | 1704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全生态要素产业孵化工程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经3553工程计划理事会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3553工程计划理事会



2020年5月18日






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全生态要素产业孵化工程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全生态要素产业孵化工程(简称“孵化工程”)顺利进行,稳步推进在全国有条件的地区合理布局孵化工程的生态网络,根据孵化工程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管理细则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孵化工程所涉及相关工作范围包括:3553工程计划美好生活家园专项计划所涉及生活生态中所有要素产业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模型转化应用和升级换代、科技创新、金融创新、专项资金计划赋能等所有方面;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创业服务等工作及相关运作(包括市场、载体、技术、资金、人员等要素)。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三条 孵化工程相关工作的归口部门为叁伍伍叁生态科技研究院。 


  第四条 叁伍伍叁生态科技研究院(简称“研究院”)获得3553工程计划理事会(简称“理事会”)全权授权,代表理事会批准成立孵化工程管理办公室,并对外开展有关孵化工程的政策宣传解读、业务指导、申报审核等工作。 


  第五条 孵化工程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起草有关孵化工程的有关政策和制度建设;


  (二)受理政府或企事业单位申报孵化工程,组织专家对孵化工程申报项目的立项报告、可研报告、以及《孵化工程项目商业计划书》进行考评审核;


  (三)对理事会领导、理事会常务会议批准孵化的工程(项目),指派专门部门和专人监督布局落地实施;


  (四)孵化工程管理办公室指派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与孵化工程(项目)所涉及政府部门及其承担申报平台企业建立联系,监督跟踪相关孵化工程项目的实施运营(财务报表、年报、董事会决议等重要文件的落实情况)相关情况;   


  (五)指导并监督在孵企业办理进入孵化工程的相关工作(法律、财务、知识产权等事务工作)。


  第六条 申报孵化工程单位职责: 


  (一)拟定申报孵化工程项目的立项报告、可研报告、商业计划书,并根据需要提供项目的相关背景材料; 


  (二)根据孵化工程领导下组批准的项目孵化方案,负责项目具体工作(含技术成果转移、新产品开发和推广、高新企业建立)的实施,组织管理; 


  (三)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合法经营。   


  第三章 孵化工程项目团队成立流程和步骤 


  第七条 孵化工程项目团队准备好工程申报材料(商业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材料),呈报到孵化工程管理办公室进行申报,经专家初评会通过并有至少两个专家推荐方可认定准入孵化工程申报通道,再由孵化工程管理办公室在调研核实基础上、有推荐专家指导孵化工程项目团队修改、完善申报资料。


  第八条 孵化工程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对拟孵化工程申报项目进行专项评审,拿出评审报告。 


  第九条 孵化工程管理办公室根据评审报中的专家意见和结论,根据申报项目的规模大小提交院领导审核、院务会、理事会专会研究讨论并拿出结论意见。  


  第十条 根据结论意见通过院务会或理事会批准成为孵化工程示范项目,孵化工程管理办公室与孵化团队签订相关孵化协议、合同和办理相关手续,由孵化工程管理办公室指定的部门派专员监督指导孵化工程项目团队办理有关孵化工程示范项目落地的所有事务。   


  第四章 孵化工程管理办公室拥有的孵化工程所孵化的项目的无形资产权利 


  第十一条 孵化工程管理办公室及其所属专项平台在孵化工程所产生所有无形资产将和孵化工程示范项目平台共同拥有。 


  十二条 孵化工程管理办公室的无形资产在孵化过程如何转化成孵化平台股份将根据具体情况核定,一般为5%-20%,对于重大项目无形资产所占股份需超过20%的,经协商讨论通过后,可大于20%。  孵化工程项目团队、或技术持有人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所占股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最高不超过30%;具体知识产权无形资产所占股份由孵化工程项目团队在商业计划书中提出依据,经专家评审讨论通过、管理办公室批准确定。  


  第十三条 孵化工程管理办公室将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涉及转让科技成果或专有技术等相关事务时,应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从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